知识产权法重点(6)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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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使用权的一部分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著作权的转让有以下特点:(1)转让的对象仅限于著作财产权;(2)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载体所有权无关;(3)著作权转让导致著作权主体的变更;(4)著作权的转让标的可以作多种选择。

2、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著作权许可使用有以下特点:(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并不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使用权。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以特定的方式独占使用作品。

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内容:(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2)许可使用的性质,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4)付酬标准和办法;(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5、著作权集体许可贸易分为两类:(1)一揽子许可合同,在利用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的情况下,在分别代表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的两个集体组织之间签订;(2)中心组织许可证,在表演权、录制权、广播权等使用许可中比较常用,作为中心的集体组织一般只与单个使用者就单个作品或一类、一批作品的著作权的使用签订许可合同。

第七章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未发表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且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2、法定使用许可,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3、法定许可制度与合理使用制度的相通之处:(1)其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2)都只是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凡未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在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3)使用他人作品时都无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4)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同之处:(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人却无主体范围的限制;(2)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后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则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在法定许可的使用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但合理使用没有附加这样的条件。

4、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于某种正当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时,经申请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即可使用该作品,无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

5、强制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同属于对著作权的限制,其区别在于合理使用不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用向其支付报酬,而强制许可使用必须先由使用人以合理条件和理由请求著作权人许可,如著作权人无理拒绝或不作答复,还须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由该机关授权许可使用作品,并且须支付报酬。

6、强制许可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使用适用于愿意使用法律所规定的作品的特定人,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要向其支付报酬,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准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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