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重点(19)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zhishichanquan
设机构等提供援助;收集及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和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并公布研究成果。
5、《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签订于1883年3月20日,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一般情况下,《巴黎公约》仅指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巴黎公约》于1985年3月19日对中国生效。
6、国民待遇:任何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在其他本同盟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国民的各种利益。主要适用于:取得工业产权的条件和手续,所享受的工业产权,以及在遭受侵害时所得到的法律救济。
7、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为12个月,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均自首次申请日起算。
8、专利保护:一、专利独立性:本同盟成员国的国民向本同盟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他在本同盟其他成员国或非本同盟成员国为同一发明所获得的专利无关。二、发明人的署名权:发明人有权在专利证书上署名。三、对驳回申请和撤销专利的限制:(1)不得以本国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出售某项专利制品或以某项专利方法制成的产品为由,拒绝核准专利或使专利失效;(2)专利权人将在任何本同盟成员国制造的物品输入到核准专利的国家不应导致该项专利的撤销;(3)除强制许可的授予不足以防止上述滥用外,不应规定专利的取消。自授予第一个强制许可之日起两年届满前不得提起取消或撤销专利的诉讼。四、强制许可: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届满以前,或者自授予专利之日起3年届满以前(以期间后届满者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者不充分实施为理由申请强制许可;如果专利权人的不作为有正当理由,应当拒绝强制许可。五、专利权的例外:(1)其他成员国的船舶暂时或偶然地进入上述成员国的领水时,在该船的船身、机器、滑车装臵、传动装臵及其他附件上使用构成专利主题的装臵设备,但以专为该船的需要而使用这些装臵设备为限;(2)其他成员国的飞机或路上车辆暂时或偶然地进入上述成员国时,在该飞机或陆上车辆的构造或操纵中,或者在该飞机或陆上车辆附件的构造或操纵中使用构成专利主题的装臵设备。
9、《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签订,1892年7月生效。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起成为《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
10、一、《马德里协定》来源国:(1)申请人在其境内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场所;(2)如果申请人在其境内没有上述工商业营业场所,但在其境内有惯常住所;(3)虽然申请人在其境内既无工商业营业场所又无惯常住所,但具有其国籍。二、国民:(1)具有某一缔约国的国籍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2)非缔约国的的国民,只要其在一缔约国境内有永久住所或真实的、有效的工商业营业场所,即应视为缔约国的国民。三、当事人:(1)申请人;(2)持有人;(3)代理人。四、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其所属国已经登记的用于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记。五、在国际局的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并可续展,申请人必须提出领域延伸的要求,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六、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已全部或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则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产生起案例。如满5年,国际注册即与原属国注册的国家商标完全无关。
11、《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签订,我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入该公约。公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基本原则、受保护的作品、最低限度保护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原则。最低限度保护的范围:作者的经济权利:翻译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制片权;精神权利:署名权、维护作品完整权。保护期限:一般作品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电影作品为公映后50年,摄影作品及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时算起25年。
12、《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于1961年订立,我国为加入该公约,根据公约规定,邻接权的保护期限至少应为20年。
第19页
下一篇:7种投资者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