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重点(11)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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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专利申请自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公布。三、对保密专利申请不进行公布。(3)实质审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的法定程序。一般由专利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自申请日以后3年内,专利申请人可随时提出实审要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请求的,其申请被视为驳回。
1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三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
1、根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适用于原《专利法》:即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自为申请日起的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3年。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其保护期限试用修订后的《专利法》,即: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算的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10年。1992年12月31日前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20年。
2、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其效力消灭的情形。导致专利权终止的法律事实:(1)保护期限届满;(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声明放弃专利权;(3)专利权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专利维持费。在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交,同时缴纳该年度25%的滞纳金。专利权终止日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3、无效宣告请求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始于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权无效。
4、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1)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之主题不合格;(2)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美观性和非冲突性;(3)申请人主体不合格;(4)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规定;(5)、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过了原说明书的范围。(6)在后专利权。
5、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结果:宣告专利权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以及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产生三方面的法律效力:(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2)追溯力;(3)对世效力。第十四章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1、专利权只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分权,不包含具有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内容。
2、专利权人的权利:(1)独占实施权: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方法专利的独占实施权包括:1、对该专利方法的独占使用权;2、对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独占使用权、独占许诺销售权、独占销售权和独占进口权。(2)转让权:指专利权主体发生变更的法律事实,专利权只能作为整体转让。中国专利权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3)实施许可权:是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4)放弃权;(5)标记权。专利权人有两项基本义务:(1)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2)实际实施已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义务。
3、专利权的限制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4、强制许可是法律规定的对专利权人独占实施的限制之一,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专利的法律制度。包括三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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