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重点(5)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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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3、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系列权利的统称。出版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指生产、制作作品的复制品将其提供给公众的行为,这是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4、专有出版权是指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根据合同的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的约定的地区,享有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德方式出版图书的独占权利。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板式设计,即版式、装帧设计权。
5、出版者的义务:(1)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3)重印、再版作品;(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6、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产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权人将其作品的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表演者权的客体不应当是表演的节目或作品,而应当是现场表演本身,即演员的形象、动作、声音等的组合。表演者的权利:(1)表明表演者身份;(2)保护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7、表演者的义务:(1)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使用他人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通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8、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主体,是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只有实际制作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并且首次将声音和场景录制下来的人才具备主体资格。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客体即为录音录像制品。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音像制作者义务:(1)音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2)音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当尊重作者的权利外,还应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9、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播电视组织对其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依法享有的权利。主体是制作并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组织,客体即广播电视组织所编制的广播电视节目,不论其播放途经如何。
10、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六章著作权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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