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汽车报废、回收制度(8)
时间:202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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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欧洲基本车辆报废、回收制度。
技术门坎,防止条件很差的企业进入拆解回收市场,件市场(或者翻新后投入配件市场),是欧盟指令及避免了由拆解和粉碎企业造成的二次污染,集约处由于要经过认证,并且处于经常监管之下,拆解回收企业均依法经营,按照规章和程序办事,避免了注销车辆重返路面、危害交通安全的情况发生。 5.6 对收回与拆解、粉碎企业确定不同的要求
设立汽车的收回与拆解企业时,要考虑到方便汽车所有者,尽早拆除有害物品和污染物,因此各国对收回拆解企业的布局和网点有具体要求,保证汽车所有者的最大距离(一般为不超过50 km),并且能够实现最低限度的拆解。对于车辆残骸粉碎企业及材料回收企业,其工作是接收拆解企业传送过来的各类部件及材料,进行集中粉碎及回收处理,要求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不强调其布局和网5.7 鼓励报废车辆中部件的再使用和翻新使用
利用报废车辆中技术状态尚好的部件,投入配
项目 原 则
瑞典等国家法规所倡导和鼓励的,原因在用能够有
在鼓励部件再使用和翻新使用时,瑞典强调重要的与安全相关的部件不允许再使用或翻新使用。 5.8 荷兰的经验
荷兰的成功经验在于即指定唯一机构在车辆认证、注册、注销、信息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又在车辆的拆解回收中细化有关材料分类及企业管理规范,达到了尽可能多的利用、尽可能少的废弃的目的。正因为此,欧盟委员会专家一再向有关国家及取经者推荐到荷兰进行考察、了解,以期扩大和普及荷兰的成功做法。
欧盟委员会于2000年10月发布关于报废汽车的指令2000/53/EC,要求各成员国建立报废汽车的和再使用率提出了要求。
2000/53/EC指令中的主要内容见表1。
条款
总则⑸ 第2、⑴条总则⑽ 第10、⑴条总则⑹ 第5、⑴条总则⒃ 第5、⑸条总则⑺ 总则⒅ 第9、⑴条总则⑺ 总则⑾ 总则⒀ 总则(24) 第8、⑶条第8、⑷条第9、⑵条总则(25)
理危险物质、材料,防止对社会和环境造成危害。 效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投入和浪费。
点,主要是有先进的粉碎及分拣设备、能力和规模。 回收、处理系统,并且按年限对报废车辆回收利用
表1 2000/53/EC指令的主要内容
主要要求
废物应再使用、再利用和回收利用,并应优先予以再使用和再利用,这是一条基本原则
指令适用于三轮汽车、乘用车和总质量不超过3.5t的货车(不适用状况良好并且对环境没有不良影响的古典汽车)
应颁布依据本指令必需的法律,规章和行政条文,并在2002年4月21日前使其生效。向欧盟委员会通报
应建立起一套报废汽车的回收、处理和回收利用系统。在其领土内设立足够多的回收点。
政 府
使用销毁证书,并使其成为注销报废汽车登记的一个条件(销毁证书应在成员国之间相互认可) 汽车最终拥有者在将汽车交付给经授权的处理厂家时,不必因为汽车不再具有或具有负的市场价值而缴纳任何费用。
从事回收和加工处理的经营者只有在获得许可证后方被允许从事经营活动,如果采用的是注册制而不是许可证制,这类经营者则应满足某些必要的条件 应每隔三年向欧盟委员会递交关于本文件执行情况的报告
生产者应支付用处理报废汽车的全部或大部分费用。市场正常的促进作用不应受到影响。 在汽车设计阶段开始就应贯彻预防性措施(控制并减少汽车中有害物质的使用,特别应禁止使用铅,汞,镉和六价铬)。
在设计和生产新车的工作中应充分体现拆解、再使用和再利用报废汽车及其构件的需求
汽车制造厂应向经授权的处理厂家提供所有必须的拆解信息,尤其是涉及到有害材料的信息。 每一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之内提供投放市场的每一新车型的拆解信息,这些信息应表示出车辆不同的零部件和材料,以及所有有害物质的位置
零部件生产厂家应提供关于可再使用的零部件的拆解、存储和测试的适当的信息。
公开以下信息:1、利于回收利用性和再利用性的汽车/零部件的图纸;2、报废汽车有利于环保的处理方法,尤其是所有液体的排放和拆除;3、报废汽车再使用、再利用和回收利用方法的发展和优化;4、可以降低废物的丢弃量和提高回收利用和再利用率的有关最新进步。
汽车制造商和材料生产者应使用由欧盟委员会在相关专业委员会协助下确立的关于构件和材料的编码标准
汽 车 生 产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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