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汽车报废、回收制度(7)

发布时间:2021-06-06

介绍欧洲基本车辆报废、回收制度。

且与VOLVO公司的信息网络建立了联系。

在工厂了解到,对于发动机及各类动力总成,以便决定是否有翻新及再使用价值;对副车架等涉及结构强度部件,工厂有专门检具对部件的尺寸及形状进行检验,与检具吻合的副车架予以保留。

工厂厂区内,很大部分为库存部件区域,估计有2/3建筑面积用于部件库存及检验,余下面积为车辆拆解区及管理区(不计露天废件存放区域)。据介绍,VOLVO的车辆在报废时有80%价值的部件可用于再使用和翻新使用,利用率很高。

PARTS AB FLEN(主要从事发动机的翻新),翻新工厂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总成拆解→保留金属结构件、废弃垫/条等非金属件→金属件的清洗(使用水及蒸气)→对缸体、缸盖、曲轴等进行机加工翻新

在翻新过程中在机加工、组装等工序前,对部件进行多次检查和测量;检查和测量的方式为表面检查、根据图纸进行尺寸及公差的测量等,对于组装后的发动机,完全按照新发动机的要求进行检验(由VOLVO负责进行)。

VOLVO PARTS AB FLEN每年翻新3500台发动机(1500台柴油机+2000台汽油机),其中20%的质量为废弃物,80%的质量+20%的新件形成同样数量的翻新发动机。

对翻新件使用,在向用户出售时销售商会给予明确提示,保证期一般为1年,并且与用户签订免责协议,在提示用户注意的同时避免风险。翻新件一般用于配件和售后市场,据介绍由于翻新件不能批量生产和装车,与新车的生产节拍不协调;另外翻新发动机成本较高,在售后及配件市场才有竞争力(用于售后和配件市场的新发动机价格昂贵)。 5 启示

经过短暂考察,我们对欧盟成员国汽车报废的制度和管理,有了初步了解。英国、荷兰、瑞典报5.1 要建立完善和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对3国的考察及对其他欧盟国家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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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车辆的高回收利用率,各国均全面引用或自行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其中荷兰、瑞典的法律废注销、拆解、再使用或翻新使用、粉碎等方面的工作及程序,各国均有全面完善的标准或法规,均以欧盟的有关指令为基础加以细化和完善。 5.2 有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管理和执行机构

由于涉及车辆生产直至粉碎、回收的整个过程,有极长的时间周期和生产、使用链,任何国家都不能由单个部门全面统管,因此需要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如英国dti和defra、瑞典的可持续发展部、政府、大社会的政府体制,对于具体的操作和管理工作,政府部门均授权政府代理机构来实施(如英国vosa、EA;荷兰RDW、EPA;瑞典BIL、EPA),有时以经济杠杆调动社会组织和社会资源共同实施。

制造商是整个车辆使用整个环节的起点,而回收拆解企业则是车辆使用环节的终点,因此抓住了头和尾,工作就做好了一大半。制造商和回收拆解企业是强势组织,具有技术先进性和主导性(对不具备先进技术的企业,更要督促其提高技术实力),能够引导市场的发展,并且宜于形成规模优势。

处于中间位置的广大用户(车辆所有者)在整个环节中处于弱势,只能被动接受现行技术和模式。因此欧盟及成员国均采用了落实制造商和回收拆解企业的责任、建立规范化和网络化的回收企业布局、促进其技术进步的方式。

5.4 在抓制造商和回收拆解企业的同时,鼓励双方采取各种方式合作

各国政府明确提出希望制造商和回收拆解企业加强合作,英国还给出了10年的合作期限,意在使制造商和回收拆解企业充分交流技术,形成共同发展和双赢的格局。

5.5 对拆解回收企业采取资格认可方式进行管理

由于欧盟指令中对拆解回收企业的条件有明确政府部门及政府代理机构对拆解回收企业的资格进行认证,并进行监督管理,适当提高了拆解回收的

在拆解前要了解车辆的使用情况、检查其工作状况,法规早于欧盟指令出台。对于车辆使用、检验、报

考察团还参观了VOLVO部件的翻新工厂VOLVO 工业及就业与交通部)。另外,由于欧洲实行的是小

→翻新件检验→喷丸处理→选配组装→喷漆完成。 5.3 以制造商和回收拆解企业为重点

废汽车回收的实践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规定,各国在引用或转化指令的同时,均指定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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