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汽车报废、回收制度(4)

发布时间:2021-06-06

介绍欧洲基本车辆报废、回收制度。

与车辆检验、回收管理有关的政府组织是交通公共事务与水管理部(MOT)。政府代理机构主要有RDW(荷兰语,意为道路车辆管理机构),是从事车辆检验、信息管理的综合性机构,属于独立的管理

图2 初步析出金属、非金属、轻物质的工序

机构,在1996年RDW成为私有企业(原为国有企业),其管理职能系由交通、公共事务与水管理部授权。另外就是环境保护机构(EPA),主要从事对车辆回收、拆解企业的认可发证及监督工作。

RDW主要从事的工作:

——车辆的定期检验(APK),主要是提出检验技术标准;认可检测站的资质,对检测站进行监督;确定检验结果;

——进行车辆型式认证工作,按照欧盟的规定对新

图3 其他金属、非金属细分工序 EMR公司的粉碎及回收工厂不仅仅对车辆残骸进行粉碎和回收处理,还同时进行家用电器(如冰箱)的回收加工工作,其冰箱的回收及粉碎与汽车类似,首先是人工拆解工序(拆除压缩机、抽出制冷剂),然后由综合性粉碎及分拣设备进行自动回收,同样具有很大的规模。 2.6 分析

英国的市场化程度充分,政府提出基本和安全要求,由用户和企业按照市场机制运作。

在车辆检验要求方面较完善,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较系统、严格,但尚未建立信息化的网络和交换机制。在车辆回收方面,地方政府承担了较大压力,对遗弃车辆承担处理责任。车辆的拆解和回收利用工作较粗糙(据介绍,目前的回收利用率在72%~75%之间,距离2006年初的85%有较大差距),主要是人工分拣不完善、不细致。 3 荷兰 3.1 基本情况

人口1570万,汽车荷兰国土面积4.15万km,

保有量800万辆,有900万人持有车辆驾照,每年新车注册60万辆,年报废回收汽车约30~35万辆。 3.2 管理机构和有关法规

荷兰沿用了欧盟指令对车辆回收利用的规定,但是对于禁止使用的物质(2000/53/EC中附件Ⅱ)的规定,正在与欧盟协商,因此尚未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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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进行型式认证; ——对新销售车辆进行注册;

——对报废回收的汽车进行信息汇总和注销; ——标准法规的研究制定及贯彻欧盟指令; ——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建立联系,并获得授权(包括交通部门、建设部门、内务部门、税务部门、法院、警察、保险机构、环保机构等)。

因此RDW是有关组织获得全面信息、能够对车辆进行全面管理的唯一机构。具有能够为政府部门、有关机构、用户、企业等提供一站式服务。 3.3 车辆的注册和年检

车辆注册由RDW进行统一管理。车主在注册时需缴纳注册基金45欧元(由汽车回收利用基金会统一支配,用于车报废时的处理经费)。该注册基金额度由RDW与EPA协商确定,一般每3年调整一次。 车辆年检由认可的检测站(主要是独立的维修企业)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实行,RDW每年按照3%的比例进行抽查。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不允许上路。车辆的年检按照规定进行,在使用的前3年免检。对使用25年以上的车辆,按照“老车辆”(classic car)增加年检项目。

车辆的年检项目主要包括:

——外部检查:车辆确认(VIN、颜色等)、底盘、车身、玻璃、安全带、灯具、灯光及通讯设备、车身外侧各部分、排放性能及发动机组件、里程表读

数、指示灯和开关、方向盘和转向管柱、驾驶员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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