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汽车报废、回收制度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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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欧洲基本车辆报废、回收制度。
欧洲汽车报废、回收制度考察报告
耿 磊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天津 300162)
由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赴欧考察团于2005年6月对英国、荷兰、瑞典等国家进行了考察。考察团分别访问和考察了上述国家的有关政府部门、政府代理机构、车辆检验机构、车辆回收及拆解企业等。笔者做为考察团成员,在考察过程中获得很多收获和感想,现对上述国家的汽车报废回收的政策、法规、管理及企业运作情况做一简要介绍。 1 总体情况
英国及荷兰是欧盟成员国,按照欧盟指令2000/53/EC的要求,积极推动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工作,并将有关要求转化为各自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瑞典不是欧盟成员国,但是瑞典从1975年开始,就陆续制定了多个与车辆回收和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涉及废弃物、环保、汽车拆解、限制重金属应用等多方面,因此瑞典在汽车回收利用方面不落后于欧盟指令的要求(也不滞后欧盟各成员国在汽车回收利用方面的平均水平)。
为了提高汽车的回收利用率、减少报废汽车对环境的影响,被考察国家均采取了对汽车收回、拆解、粉碎等进行全面管理,各政府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方式,主要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指导下,由政府代理机构(如车辆检查机构、环保机构)实行对车辆检测、报废汽车收回、拆解和粉碎企业及有关工作流程的认可、监管,并且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法规。
英国、荷兰、瑞典在车辆管理方面有各自的特点,英国主要依靠市场行为和对车辆制造商提出要求达到报废车辆控制和回收的目的,荷兰建立了车主信息中心并由RDW统一管理车辆相关工作,瑞典主要依靠收取车辆注册金及注销时返还的方式。在回收后的拆解及再利用方面,荷兰对拆解企业及拆解材料的控制工作出色,而瑞典则在车辆部件的翻新及再利用方面有独创之处。 2 英国 2.1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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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国土面积24.4万平方公里,人口5800万,汽车保有量达2900万辆,年销售和报废汽车约200万辆(销售量略高于报废量)。
报废车辆主要分两大类:事故中报废的相对较新的车辆,被称为提前报废车辆;正常达到使用周期的车辆或自然报废车辆。自然报废的车辆通常都是未通过MOT(现在称为VOSA)检测的车辆。
经过汽车再利用和处理协会(ACORD)对ELV(乘用车)材料情况的统计(2000年),车辆的平均重量为1142 kg,主要构成为:各类金属76%,塑料9%,轮胎3.5%,玻璃2.1%及其他材料等。 2.2 管理部门
主要由贸易工业部负责管理,包括车辆的年检、制造商和销售商协会、回收及拆解企业等。其中车辆的年检工作原由交通部管理,检测机构简称MOT,最近刚刚调整到贸易工业部,检测机构名称也更换为VOSA(Vehicle & Operator Services Agency),而交通部则负责车辆的型式认证工作。
本次考察未与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defra)接触,根据defra的有关介绍,其工作主要涉及食品、空气、土地、水、人口、动物和植物。通过将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糅合在一起,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defra 不直接涉及报废车辆回收工作,而主要通过其政府代理机构英国环境署(EA)实施车辆回收和拆解的认证管理工作。由英国环境署(EA)负责对拆解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发放环保许可证(英国环境署是defra授权的非政府公共机构,成立于1996年4月)。 2.3 政策法规
英国于2005年发布了《报废车辆(End-of-life vehicle)规定(制造商责任)》法规(2005法定文件第263号),由DTI给出了指导性说明,明确了各部门、机构及相关组织的责任,该法规是对欧盟指令的具体化(如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制造商责任、回收网点要求等)。此前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已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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