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汽车报废、回收制度(9)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介绍欧洲基本车辆报废、回收制度。
经 营 者
实 施 时 间 指令 生效
从事回收和加工处理的经营者只有在获得许可证后方被允许从事经营活动,如果采用的是注册制而不是许可证制,这类经营者则应满足某些必要的条件。 得到相关主管机关的许可或在其处登记注册。
加工处理最低技术要求包括:报废汽车的存放地点(包括暂时存放);加工处理地点;报废车辆的防污处理;可促进再利用的处理过程;
2003年7月1日以后投放市场的汽车和零部件中不再含有铅,汞,镉和6价铬(在特定条件下允许使用)
2006年1月1日起,报废汽车再使用和回收利用应至少达到每车每年平均重量的85%。在同一期限内再使用和再利用应至少达到每车每年平均重量的80%;对1980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汽车,成员国可适当降低要求,但对于再使用和回收利用不能低于75%,对于再使用和再利用不能低于70%。 2015年1月1日起,报废汽车的再使用和回收利用应至少达到每车每年平均重量的95%。在同一期限内再使用和再利用应至少达到每车每年平均重量的85%。
自2002年7月1日起投放市场的汽车从2002年7月1日起生效。 2002年7月1日以前投放市场的汽车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总则⒅ 第6、⑵条附件I 第4、⑵a条第7、⑵a条第7、⑵b条第12、⑵条第12、⑵条
根据欧盟指令的要求,截止2004年底,欧盟各国纷纷引用指令规定或转化成为本国法规。见表2。
在车辆的回收拆解方面,各国的程序基本接近,由车辆回收点(回收车辆)→拆解企业(拆解车辆、按照材料及部件分类)→【翻新企业(对可用总成
预防:
减少危险物 设计预防 增加回收率 防止重金属 同指令
及部件进行翻新)】→粉碎企业(将车身、部件或者材料粉碎后分类)等环节构成。各国在报废汽车的具体管理方面,各国政府部门以宏观管理为主,主要通过各类政府代理机构(government agency)具体执行有关法规。 (收稿日期:2005-11-08)
回收企业: 符合附件Ⅰ 得到许可 最低义务 环境认证 最低技术要求 企业应许可 同指令 最低技术要求 符合环保法规 同指令 建立回收系统 准备贯彻 最低技术要求 企业应许可 (每年评审) 最低技术要求 企业应许可 —— 同指令
表2、欧盟各国实施2000/53/EC指令的情况
回收: 建回收系统 易于回收 销毁证书 免费回收 同指令
回收点距离不小于销售点距离 同指令
车主付费40欧元;最后补偿240欧元(企业付) 无论车龄
07年前企业付80欧元
07年前企业付费 补偿粉碎企业赤字 07年前企业付费 回收点小于50km 回收优惠税 同指令 免费回收
无价值车辆免费 同指令,企业建网,免费回收 70万辆3点 20万辆1点 免费回收
至少1085回收点
回收/再使用 鼓励回收利用 2006目标 2015目标 同指令
国家 指令转化 报告和信息
奥地利 比利时 丹麦
引用指令
转化为3个法规 法规尚未准备 引用指令
重金属法规 按环保法规 同指令
同指令
03年回收75%10%再使
要求保险公司、进口
用;03年再利用商协会、回收企业
15年95%回收利用 同指令
要求制造/销售商 要求制造/销售商、拆解企业、粉碎企业建监测系统 要求制造商及其合作者
要求进口商及其回收系统 ——
要求所有相关组织 要求制造/销售商及其回收系统建立监测系统
制造/进口商及回收系统提供数据
要求制造/销售商、回收系统、粉碎企业、第一接收者 ——
芬兰 引用指令
法国 贯彻指令 准备贯彻 同指令
德国 瑞士
引用指令 引用指令
同指令 同指令 —— 同指令 同指令 同指令
同指令 同指令 80年前75% —— 同指令 80年前75%
爱尔兰引用 意大利 葡萄牙 西班牙
引用指令 引用指令 引用指令(除回收中心外)
同指令年前75% 同指令年前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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