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汽车报废、回收制度(6)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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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欧洲基本车辆报废、回收制度。
报废回收汽车23.5万辆(此外还有4.7万辆二手车出口)。在保有量中,40%为使用时间超过10年的车4.2 管理机构和有关法规
瑞典从事车辆管理的政府部门包括可持续发展部、工业及就业与交通部。
有关政府代理机构主要为EPA(由可持续发展部授权),从事对回收、拆解和粉碎企业的认可及监督管理。除全国EPA外,在21个省、290个县也分别设立了相应的EPA。其中县级EPA承担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从1975年开始,瑞典陆续制定了多个与车辆回收和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汽车废弃物法律 (1975:343号); ——汽车废弃物法令 (1975:348号); ——环境保护法典 (1998:808号); ——车辆制造商责任法令 (1997:788号); ——车辆拆解工作法规 (2002:2号);
——防止特定金属在车辆上使用的法令(2003:208号)。
4.3 车辆注册及注销
根据瑞典法规,新车在注册需缴纳700克朗(约150欧元)的回收基金(对于进口车为1500克朗),由国家基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其用途主要是对汽车报废回收时车辆所有者的补偿。
补偿的具体规定为:在汽车报废时,根据汽车的使用时间补偿不同:不足8年的补贴700克朗;使用8年~16年的补贴1200克朗;使用16年以上的补贴1700克朗。此项规定的目的是鼓励老车尽早注销和回收。据介绍,在执行规定时存在漏洞,使车辆所有者难以得到补贴。由于车辆的注销是由回获得,而回收企业会根据车辆的状态与车辆所有者商议车辆的可利用价值,当车辆状态差时,车辆所有者可能会付出额外费用。因此难以体现对车辆所有者的鼓励作用。瑞典计划在2007年前争取免除车辆回收基金,据分析不会出现不良情况。 4.4 车辆的回收、翻新、拆解和粉碎
瑞典有380家经过许可的拆解企业、其中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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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企业年拆解车辆超过1000辆,有7家粉碎企业(还有1家正在建设中)。回收企业(拆解企业)收到车的品牌、牌照等信息在车身上粘贴相应标识。
拆解及粉碎企业的认可工作由EPA负责,允许进行拆解和粉碎的企业获得由EPA颁发的循环回收标志。瑞典要求汽车制造商与拆解及粉碎企业签订技术支持及许可合同,保证拆解和翻新、回收利用工作的程序符合制造商的规范。在车辆的回收、拆解、粉碎等过程中,企业可以从车辆回收基金得到补贴。根据Bil提供的资料,瑞典对车辆的预处理、拆解、粉碎的要求主要包括:
——再使用:再使用和翻新使用在回收利用中具有良好的经济性(鼓励再使用和翻新使用)。 ——预处理:吸取所有的液体;取走电瓶、平衡重、含水银和铅的部件及电路板(电瓶和铅回收利用,销毁含水银部件,液体不能再使用,但油可回收能源);安全带卷收器及气囊要引爆;
——拆解:取走催化器、轮胎、玻璃及其他无用部件;
——粉碎:剩余物经过挤压后送去粉碎,宜于采用磁性、气流、水和人工方式分拣各类材料。
瑞典对车辆的拆解和分拣程度界于英国和荷兰之间,但是它的最大特点是总成及部件的再使用及翻新使用比例很高。在预处理企业和拆解企业可见到,除车身外,大部分总成和主要部件均作为可再使用或翻新使用部件保存。 4.5 再使用和翻新使用
VOLVO翻新工厂及部件翻新是这方面的典型。 在瑞典期间,考察团参观了JONKOPINGS BILDMONTERING拆解工厂,该工厂是VOLVO与翻新及再使用的决定权在拆解工厂。
在工厂可观察到,从各类乘用车上拆下的发动机及离合器、变速器、驱动轴、副车架、车门、灯具以及发动机附件(如发电机、起动机等)等码放整齐,一应俱全。对于拆解下来的部件,工厂建立了标签系统进行统一标识,标签内容涉及部件的来源、车辆的品牌和型号、部件的编号及索引号,并
辆,在欧盟各成员国中为旧车保有比例较大的国家。 辆后,给最终车主开出注销证明。同时,根据车辆
收企业办理,补贴资金由回收企业(或者拆解企业)RENAULT共同认可的车辆部件拆解工厂,部件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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