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10)

发布时间:2021-06-06

(4)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如墁坡;

(5)甲、乙类厂房内部或顶层(即天台)不应设置溶剂储罐及储罐区。如工艺需要设置高位储槽时,其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用量,但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进入生产厂区、罐区及爆炸性气体环境或危险化学品作业区范围的机动车辆应在排气管出口处,佩带防火罩;

(7)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防火堤出口处的含油污水排水管应设置安全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2)灭火设施

(1)应按照GB50140、GB50016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室内外消防栓、给水管道、灭火器材、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等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2)在易燃液体储罐区、甲类可燃液体桶装堆场、溶解硝化棉的厂房应设置喷淋装置;

(3)建筑面积超过60m2或储存量超过2t的硝化棉仓库应设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

(4)树脂反应釜、热炼锅应采用热载体加热,不应采用明火直接釜底加热工艺;有机热载体炉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及自动控制和自动保护装置应符合《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紧急个体处置设施

企业应根据规定配置洗眼器、喷淋器、逃生器、逃生索、应急照明等设施。

4)应急救援设施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应急救援设施:包括堵漏、工程抢险装备和现场受伤人员的急救箱、担架等医疗抢救装备。

5)逃生避难设施

企业应按照GB50016第3.7条、第3.8条款规定设置逃生和避难的安全通道(梯)和安全出口。

5.5.2.3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5.5.2.4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5.2.5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5.5.3特种设备

5.5.3.1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5.5.3.2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5.5.3.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5.5.3.4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5.5.3.5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5.5.3.6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企业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5.3.7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5.3.8企业应严格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管理。涉及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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