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19)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10.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依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市政府批准。
11 责任与奖惩
11.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1.2 责任追究
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1)对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灾害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