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B 45T960-2014(8)
时间: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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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复杂,开挖后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应进行基坑工程设计
6.2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的资质应符合规定。项目负责人及设计、审核人员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6.3基坑工程设计工作应符合GB50007、GB50330、GB50497、JGJ72、JGJ120、DBJ/T45-002的规定。
6.4基坑工程设计应具备下列资料:
a)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b)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图、地下结构平面图和剖面图;
c)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的类型、分布情况和结构质量的检测评价。
6.5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基坑周边环境、拟建建筑物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在进行多方案比较之后,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除必须确保基坑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确保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的安全。
6.6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挖土、地下水控制、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
6.7对于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0m,或开挖深度不足10m但现场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
特别复杂,开挖后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或造成破坏的深基坑,应对设计方案论证。
6.8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对所选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确认。属6.7条所规定基坑设计方案交专家论证,不属于6.7条所规定基坑的设计方案交付设计。
6.9深基坑设计方案论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a)论证以专家论证方式进行;
b)专家论证会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其中一名专家担任组长并主持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c)建设单位、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拟建房屋或市政工程施工单位(或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
派项目负责人列席专家论证会,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必须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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