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B 45T960-2014(15)
时间: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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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从事基坑工程监测的检测机构资质必须符合规定。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现场监测项目负责人和监测人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11.2基坑工作应符合GB50497的规定
11.3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和支护结构使用期内,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JGJ120规定的项目和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受保护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的变形状况实施全程监测。在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退场之后,至基坑回填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由拟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基坑实施监测。
11.4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和深基坑使用过程中,除施工单位的监测之外,还应由建设单位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全程监测。
11.5检测机构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拟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周边环境的有关单位和业主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11.6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方法、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监测人员等内容。
11.7对与基坑安全有密切关联的项目的监测,宜采用自动报警技术。
11.8当基坑工程的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检测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11.9监测值有异常变化或达到监测报警值时,监测人员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11.10 监测期较长的,检测单位应定期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
11.11最终监测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工程概况;
b) 监测依据;
c) 监测项目;
d) 监测点布置;
e) 监测方法和监测设备;
f) 监测频率;
g) 监测报警值;
h) 各监测项目全过程的发展变化分析及整体评述;
i) 监测结论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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