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B 45T960-2014(7)

时间:2025-02-28

4.4 基坑开挖前(或支护结构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在征得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业主同意后,对这些建(构)筑物进行裂缝检测(或垂直度观测)。检测结果形成检测报告,由业主在检测报告上签名确认。

4.5基坑周边有多项工程相继施工的,后施工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邀请相邻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共同审定施工方案。4.6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向有关部门所提供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之中,应含基坑工程的内容。

5 勘察

5.1基坑工程勘察单位的资质必须符合规定。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编录、钻探、室内试验、物探等专项负责人,必须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5.2 基坑工程勘察工作应符合GB50021、JGJ72、JGJ120的规定。

5.3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场地进行踏勘,了解工程情况、周边环境及地质地貌情况,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勘察纲要或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勘察。

5.4勘察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可结合场地的详细勘察同时进行,但不能以建筑物场地勘察替代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当场地的详细勘察不能满足基坑设计要求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或局部位置的勘察,其勘察结果应形成基坑工程专项勘察报告。

5.5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5.6 基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钻孔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7勘察报告应对基坑的可能影响范围、基坑的破坏模式、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并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危害预防措施等提出评价和建议。

5.8勘察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后期服务工作,参加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参加基坑工程的验收。

6 设计

6.1 对于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5m,或开挖深度不足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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