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2)
时间:2025-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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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中国或我国或国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行人: 指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份公司、本公司: 均指发行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公司: 指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国贸总公司: 指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社会公众股、A股: 指发行人根据本招股意向书发行的面值为1元的人民
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 指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对社会公众发行187,700
万股新股的行为
预路演 指在获得证监会发行核准后、本次发行正式开始前,以
主承销商为主的承销团进行的资本市场调查行为
法人投资者 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一般法人投资者和证券
投资基金
元: 指人民币元 WTO: 指世界贸易组织 H股: 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
交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票
ADR: 指美国存托凭证 上市: 指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主承销商: 指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上市推荐人: 指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和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另外,关于中国及中国钢铁行业的信息来源于多种政府和民间出版物,或由与政府各部门的交流中获得,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未编辑发布也不负责证实此类信息,此类信息亦未必与其他来自国内和国外的同类信息相符合。除非特别说明,特指“中国”、“我国”、“国内”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事宜将不适用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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