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5)

时间:2025-05-09

国际贸易案例~

2. 我国内一出口企业2000年3月向美国出口一批包装货物,合同规定采用FOBShanghai

术语,我方在收到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按期装船,但货物在装船越过船舷后不慎跌落甲板

上,致使包装破裂。请问上述损失应由何方来承担?

答:应由卖方承担损失。①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

②虽然风险以船舷为界,但卖方交货地点在装运港船上。

③因为货物需要完好无损的装到甲板上,所以船方不会开出清洁提单

3.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中采用的术语为FOB上海,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01年3~4月

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到达上海港,问: 如果该批已特定化的货物在5月2日因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发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来负

担?

答:应由买方承担。①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

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

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

②但是在4.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仍未到达装运港,所以应由买方承担风险。

4.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

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

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

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

问:买方做法是否合理?

答:不合理。①FOB术语下由买方租船订舱,也可由卖方代为租船订舱

②我方积极反应情况,但卖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所以由买方承担责任

5. 我某公司每公吨242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 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

美元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

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应由我另行电汇。美方此举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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