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2)

时间:2025-05-09

国际贸易案例~

四.品名包装

1. 我国一进出口商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货物品名为“Apple Wine”,我方为

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海关扣留罚款,因为

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2.韩国KM公司向我国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交

易。在订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是大蒜主要产区,通常我方以此为货源地,所以BR公

司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上打上“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胶东半岛由于灾

害欠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称所交货物与

合同不符,要求BR公司做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销合同并提出

贸易赔偿。

问: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评述此案

答:KM公司的要求合理。因为品名条款上明确规定是“山东大蒜”,所以KM公

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① 品名必须明确具体

② 针对商品实际情况,做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③ 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

④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

3. 我国某公司向海湾某国出口冻北京鸭700箱,10公吨。合同规定:需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出证,证明该项冻鸭是按伊斯兰教方法屠宰。我方在屠宰时,采用了科学的“钳杀法”,

即从鸭子的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尽血,从而保证鸭子外表是一个完整的躯体。随后,

未经伊斯兰教协会的实际查看,就由该协会出具了“按照穆斯林屠宰方法”的证明。货到

国外后,对方拒收。我方最后以货物运回,承担往返运费并赔偿损失结案。除经济损失外,

在政治上也产生了不好的影响。

理解:《公约》:卖方交付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约

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物,甚至拒收

货物和撤销合同

4. 有一年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含量为15%,杂质不超

过3%。但我方在成交之前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成立之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

样品相似”。货到德国之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赔偿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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