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10)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国际贸易案例~
3.查阅香港 -- 红海航线费率表:10级货从香港到苏丹港费率为95美元;
4.查阅附加费率表:苏丹港要收港口拥挤附加费,费率为基本运费的10%。
解:10.676×(22+13+95+95×10%)=10.676×139.5=1489.302 美元
2.有一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规定:“CIF汉堡,2月份由一条或数条船只装运,并凭单付款。”事后,卖方于2月15日装运3100公吨,余数在3月1日装上另一条船。当卖方凭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是3月1日装船,违反合同装运时间”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全部货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是否有理由这么做?为什么?
答:没有。①按UCP600的规定,未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即为准许分批装运 ②买方应该付2月15日的货款,不应付3月1日的货款
3.中国出口至阿根廷一批货物,贸易条件为CIF布宜诺斯艾利斯,装运期为5月1日至5月20日。该批货物装船后,出口商持提单、发票、保险单和商品检验证书向银行结汇,银行凭以结汇。进口商在审核单据时,发现商品检验证书上的日期为5月25日,于是拒绝付款赎单。
问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的理由?
答:因为这份提单是倒签提单。商品检验证书上的日期是5月25日,说明装船日期在5月25日以后,而5月1日至20日在5月25日之前,所以银行不可能结汇,既然银行同意结汇,则说明提单是倒签提单,是违法的。
4.某货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航船货物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为遂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货物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的工资。
从上述情况和各项损失的性质来看,哪些属单独海损,哪些属共同海损,为什么?
答:①③属于单独海损,因为损失是由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该损失对单独的利益方有关,应有受损者单独承担,与他人无关;②④⑤属于共同海损,因为损失是在海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货的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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