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3)

发布时间:2021-06-06

国际贸易案例~

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这批商品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

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对对方的检验证明表示怀疑。

问:是否可以以该批货物并非按样品成交为由不予赔偿?此案中我方可有过错?

答:不可以。①对“相似”没有规定上下浮动比例;

②我方在成交后又修改合同,使合同具有了双重标准

我方有过错。①因为自己的错误操作是自己陷入两难境地;

②对“相似”无法解释,给对方有机会要求赔偿

5.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成交龙井茶一批,合同要求二级茶叶,卖方实际交货时发现二

级茶叶库存已馨,便在未征得买方同意情况下,以一级茶叶抵充二级茶叶交货,并电告买

方“一级茶叶仍按二级茶叶计价,不另外收费”。

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不妥当。①误差范围需要经双方磋商同意后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方能生

效。

②这种误差范围没有经买卖双方磋商同意后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所以不能生效。

6.某外贸公司对中东某国家出口电风扇1000台,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运。但到出

口装船时才发现有40台的包装破裂,有的风罩变形,有的开关脱裂,临时更换已来不及。

为了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发货人认为,根据《UCP600》的规定,即使不准分运,在数量上

也允许有5%的伸缩,少装这40台并未超过5%。因此发货人实际装船960只,当持单到银

行议付时,遭到银行拒绝

理解:除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

条件下,卖方交货数量可以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以单

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条款不适用

7. 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证内规

定:金额为20万美元,单价为200美元/公吨CIF纽约,数量为1000公吨。信用证内对金

额和数量即未规定“约”或允许多或少于x%,也没有规定其他限制性条款。该信用证的受

益人在装运出口时,实际装货为995公吨。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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