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炳中学学校章程(修订稿)02、9(7)

发布时间:2021-06-06

1、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第四十五条 师生对学校处理意见不服,可向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无效可向上

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教代会主席团。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校长室负责解

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如修订需经校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附件),学校原定规章制度

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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