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家炳中学学校章程(修订稿)02、9(7)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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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第四十五条 师生对学校处理意见不服,可向校调解小组提出,调解无效可向上
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教代会主席团。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校长室负责解
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如修订需经校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附件),学校原定规章制度
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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