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8)

时间:2025-07-10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 18号及上级

政府的要求,结合职业健康的有关管理规定,为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

身体健康,特制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如下:

1、外地注册用人单位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按照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

140号)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2、用人单位应当携带相关材料到本市生产经营所在区县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为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交纳工伤保险费。

3、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个

人不交费。

4、已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外地农民工在本市工作

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外地农民工或者其直

系亲属可以作为申请人,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劳动

能力鉴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招用外地农民工,应当及时向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交费人员增加手续,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手续后发生的

工伤费用,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上报,启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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