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训诫文件(4)

时间:2025-07-08

陕西省警示训诫制度

谁负责”的原则,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本级管辖的,直接处理;属下级管辖的,及时批转、跟踪督办;需要向同级

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送的,及时移送。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警示训诫线索,属本级管辖的,转负责警示训诫工作的部门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涉及案件线索的,经案件检查部门初核后,不予立

案需警示训诫的,转负责警示训诫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二节 对象排查与确定

第十八条 警示提醒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

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者调查后确定。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发现和掌握的线索,可以直接确定警示训诫对象,也可以批转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提出意见后确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发现和受理的线索,警示提醒和诫勉督导对象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确定;责令纠错对象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设立纪检监察

机构的,也可以由纪检察机构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警示训诫工作部门对信访部门转办、上级交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部门移送的警示训诫线索,负责排查,提出确定对象的建议。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调查中发现的警示训诫线索,提出确定对象的建议;执法监察、纠风等其他职能部门在业务工作中发现和受理的线索,由该部门排查提出确定对象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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