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训诫文件(6)

时间:2025-07-08

陕西省警示训诫制度

第四节 方式方法

第二十八条 警示训诫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两种形式,使用全省统

一规范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警示提醒对象,通过发提醒通知书、询问函,或进行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告知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

出要求和希望。

第三十条 对诫勉督导对象,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诫勉谈谈话等方式,告知存在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终止错误行为;对于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帮助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责令纠错对象,通过发纠错通知书、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训诫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正错误;对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

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三十二条 实施警示训诫谈话,事前可发书面通知,增强工作的严肃性;警示提醒谈话应有记载或记录;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谈话必

须由两人以上实施,并做出记录。

第五节 监督整改

第三十三条 警示训诫涉及的问题,警示训诫对象必须做出说明,问题属实的,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实施单位应当跟踪回访,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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