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训诫文件(8)

时间:2025-07-08

陕西省警示训诫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应建立和完善督查督办制度,对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加强监督检查,形成

长效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警示训诫防线网络系统是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有效载体。警示训诫的受理登记、分类处置、批转督办、跟踪监督,应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和监控督察,实现规范运作、高效快捷、客观公正。 第四十三条 警示训诫防线网络使用管理人员应当运用警示训诫防线网络系统,定期对有关警示训诫原始数据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趋势分析和综合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建议。

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党员干部接受警示训诫谈话和函询,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

者,必须严肃查处。

第四十五条 实施警示训诫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

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四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有关规定工作,不得出现下列行为,如有违反必

须纠正,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对应警示训诫的问题压瞒不报、隐瞒不办的;

(二)对警示训诫线索排查、移送故意拖延的;

(三)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不经核查而直接予以警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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