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训诫文件(7)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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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警示训诫制度
第三十四条 对警示提醒对象,提醒后如群众仍有反映,问题属实
的,可转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应立案查处。 第三十五条 对诫勉督导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
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立案查处。
第三十六条 对责令纠错对象,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整改期满,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警示训诫对象整改
情况,做出结论。
第三十七条 责令纠错对象,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向对象所在单位通报,并将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并继续蔓延,构成违纪的,
转立案查处或组织处理。
第三十八条 需要给予警示训诫对象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
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组织协调和网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分析、督促检查,协助党委(党组)及其部
门领导实施警示训诫。
第四十条 各级要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室)以及组织、政法、宣传、人事、审计、财政、信访、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警示训诫工作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本地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情况,收集警示训诫信息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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