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训诫文件(5)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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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警示训诫制度
议。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警示训诫建议,需要警示提醒和诫勉督导的对象,由分管常委或副书记审定;需要责令
纠错的对象,由分管副书记、书记或由常委会确定。
第三节 分级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确定的警示训诫 、对象,一般由该领导干部组织实施,也可批转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实
施。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由
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由提出建议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实施,需要提请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组织实施的,由纪委(纪检组)提出意见,报请有关领
导实施。
第二十六条 警示训诫对象属党委(党组)、政府和部门领导班了主要负责人,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领导或纪委书记、副书记负责实施;属班子其他成员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发委托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提请党委(党组)及其部门领导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实施警示训诫谈话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承办部门应就警示训诫谈话内容列出谈话提纲,提交主谈人,并做好通知、
谈话记录以及回访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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