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训诫文件(3)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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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警示训诫制度
部门和行业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在执行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
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偏差。
第三节 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一条 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给予处分也可不给予处分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第十二条 责令纠错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是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符合该条例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可不
予追究纪律责任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一节 线索收集与分转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全面掌握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与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收集警示训诫线索。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在各项业务工作中随时发现和掌握警示训诫线索;同时广泛收集其他机关和部门发现、新闻
媒体披露的警示训诫线索。
第十五条 执纪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警示训诫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送。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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