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训诫文件(2)

时间:2025-07-08

陕西省警示训诫制度

第五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纪

检监察机关(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各级党委(党组)及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班子及成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能。各级纪委必须按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一节 警示提醒制度

第七条 警示提醒制度是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

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形成防范预警机制。

第八条 警示提醒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

前预警的问题。

第二节 诫勉督导制度

第九条 诫勉制度是对具有苗头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

终止其错误行为,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第十条 诫勉督导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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