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训诫文件(9)

时间:2025-07-08

陕西省警示训诫制度

醒的;

(四)对应当给予警示训诫,而不予实施的;

(五)对必须给予纪律处分,而代之以警示训诫的;

(六)其他问题。

第四十七条 责令纠错对象对所涉及的问题,提出异议的,实施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

应当解除警示训诫。

第四十八条 实施警示训诫,应当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把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注重社会综合效

果。

第四十九条 实施警示训诫,必须与一般性思想教育区别开来,讲求工作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必须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维护

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第五十条 警示训诫资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留存备案;没有纪检监察机构的,由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留

存备案;不装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五十一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

构)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五十三条 检查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谈话、召开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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