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试题 大学经济法概论考试复习(6)
时间:202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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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在我国,证券禁止交易行为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和虚假陈述行为等。实施证券禁止交易行为者应视其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的证券法律责任。
2、答:我国对证券市场管理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3、答:上市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二十五。(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成为上市公司。
4、答: 1.主体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6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少于3000万元。3.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4.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5.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制的利率水平;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案例题
1、简析:《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转嫁风险。A公司通过与其他证券公司联合,集中资金优势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操纵市场行为;而利用财务报告公告前时间差买卖本公司股票,属于利用尚未公开的信息牟取利益,因此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两种行为均属于《证券法》规定的禁止交易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没收A公司非法所得,对公司处以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本案中A公司收购B公司股票的行为错误。原因在于,法律规定,收购上市公司股票只能以本公司名义进行;当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份达到5%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且以后持股比例每增减变化达到5%时,仍应履行上述手续;当持有该公司股份达到30%时,若继续收购,则应公开发出收购要约。本案中A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
2、简析:根据证监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当年配股数量不得超过上一年股本总额的30%,而本次新股配售额将计划发行2000万股,超过了上一年股本总额数的30%,不符合该规定。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承销机构组成承销团承销,而本案中公司新股配售额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了人民币5000万元,因此由一家证券公司承销新股发售是不合法的。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承销期不得少于10日,不得超过90日,而本次新股配售超过了90日,因而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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