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交公路发〔 20(6)

时间:2025-07-11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

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 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

的桥梁的申请报告, 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 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

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

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 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 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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