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交公路发〔 20(12)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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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 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
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 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 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 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
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 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
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
实施。
第二十七条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
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 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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