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交公路发〔 20(13)

时间:2025-07-11

第二十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 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第二十九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 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第三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 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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