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交公路发〔 20(4)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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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 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 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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