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7)

时间:2025-07-11

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程度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笔者长期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在该问题上有一些教训和体会。笔者认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不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免责条款应适用不同的说明标准。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的提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栏及重要提示栏中签字或盖章,应据此认定,投保人已阅读该提示,投保人已清楚载有关于保险人已就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内容,由于投保人已经对免责条款明了掌握,也就免除了保险人这一法定义务,此种情形下应认可保险人已履行了说明义务,对该义务完成了举证,免责条款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有些免责条款本身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法律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所直接提出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这些免责条款一般容易理解,不会产生误解和歧义,所以保险人只要需在保险单或投保单上作出一般的提示或告知就应认可保险人已尽了明确说明义务。比如,保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故意破坏现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驾驶人酒后驾车等。

但是,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免责条款或专业术语,则明确说明的要求又有所不同。对专业性比较强的免责条款或专业术语投保人一般不会仔细阅读,即使阅读了也不一定能理解,因此,对这些约定的免责条款或专业术语,保险人除提示投保人注意外,保险人应将免责条款的含义清晰明白、确定不疑地向投保人解释清楚,以确保投保人能够了解免责条款的准确含义。如此,保险人在举证投保单或保险单上的文字提示告知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已尽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或专业术语进行明确说明,则应认定免责条款不生效。笔者曾代理一宗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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