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3)
时间: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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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程度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笔者长期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在该问题上有一些教训和体会。笔者认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不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免责条款应适用不同的说明标准。
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明确说明 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规定, 明确说明 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在《关于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中对明示告知含义等问题的复函》答复: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单背面完整、准确地印上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或备案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被认为是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字,是投保人对保险单及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表示认可并接受约定义务的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保险人对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不因保险合同条款是对保险法规定内容的合同化而免除。 责任免除条款 中包含有通常人不易理解的专门术语时,保险人对其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所作的解释与说明,应当达到通常人所能理解的程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0号)规定: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免赔额、等待期、保证条款以及约定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履行义务时,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免除赔付责任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18条规定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已经使用黑体字等醒目字体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且投保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