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6)

时间:2025-07-11

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程度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笔者长期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在该问题上有一些教训和体会。笔者认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不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免责条款应适用不同的说明标准。

有效的举证。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的说法。

在诉讼中,为证明已履行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保险人一般向人民法院举证投保单、保险条款及保险单,该投保单及保险单的投保人声明及重要提示栏中往往载明: 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保险条款,并就该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内容做了明确说明 或 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 能否据此认定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对此,在实践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的观点认为,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栏及重要提示栏中签字或盖章,该投保人声明栏及重要提示栏中的内容可证明保险人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发生法律效力。有的观点认为,投保单及保险单上的文字提示告知属格式提示,并不足以证明保险人已尽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人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已经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哪些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及将导致免责的后果,该免责条款不生效。笔者以为,对于投保人声明栏及重要提示栏中的免责条款告知内容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保险人作出的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系在 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很显然,投保人有义务阅读该书面提示,如果投保人没有主动阅读保险条款及 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 的提示,则法律无须如此规定。既然法律已规定投保人有阅读该提示的义务,那么保险人在 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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