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5)
时间:2025-07-11
时间:2025-07-11
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属保险人之义务,所以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人承担。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范围及举证程度应如何准确、合理的界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因笔者长期代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在该问题上有一些教训和体会。笔者认为,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不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免责条款应适用不同的说明标准。
为详尽的说明,还应对专门的术语、概念进行解释,达到普通人所能理解的程度。
二、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第二款规定: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到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同样规定: 保险人应当对免除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解释。保险人对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本身,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这样, 保险人如欲依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拒赔,而被保险人主张保险人未履行免责条款明确说明时,保险公司有责任举证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了该明确说明义务。在诉讼中,保险人如何举证才能证明免责条款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不但应在保险单等凭证上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还应就免责条款进行相应解释说明,并由保险人就说明义务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保险人关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考察保险人是否尽到最大注意义务,适当履行了该义务。如果保险人已根据不同性质、内容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说明,应该认定保险人已完成对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