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廉实力及其风险分析(5)
时间: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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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廉实力
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私自决定重大捐赠或赞助事项;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因领导层的权力行使缺乏监管和制约,从而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例并不少见。如2003年,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一案,使得企业和相关投资者损失惨重。2008年,原徽商集团董事长蔡文龙因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死缓,也是一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权谋私、违规决策、大肆侵吞国有资产的典型案件。其特点集中表现为“一把手”作案,权力不受控制,涉案金额巨大,危害十分严重。
(三)挥霍公款,过度职务消费
所谓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于2006年6月出台的《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指导意见》,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从广义上来讲,职务消费是指包含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内的所有履行公共职责的人员在从事公务、商务时,以公共财力为支出条件的消费活动。通常,人们把以公共财力为支出条件的消费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也称为职务消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是职务消费活动的一种,是国有企业必要公款消费的重要内容,也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了履行职务需要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属于企业经营成本的一部分。这些费用由于并不是企业负责人为自己进行的消费,而是出于企业公务需要,因此有其客观性、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职务消费管理中缺乏相应的预算机制、约束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管理混乱,加之职务消费本身具有公私界限模糊的特点,难以监督,导致企业的职务消费规模日益膨胀,出现大量的过度职务消费。所谓过度职务消费现象,是指原本为履行公务所必须的、合理的职务消费,被人为地假借履行职务消费之便,通过各种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求非正当、非公开的利益,同时,这种利益又并非是纯粹地为满足个人需要的假公济私行为。既有别于腐败行为,又有别于合理的职务消费,介于两者之间,一种合理的职务消费被人为衍生出来的奢侈享受,就是过度职务消费。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过度职务消费过度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项目庞杂,规模膨胀。根据黄凤岗等人的研究,按消费用途划分,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职务消费可分为12种,包括福利性住房、办公室装修、配备专车、手提电脑、手机电话、出国考察、业务培训、公费医疗、体检疗养、公款宴请、请客送礼、娱乐消费等。职务消费的内容广泛,门类齐全,衣食住行几乎无所不包。[7](2)超标严重,奢侈浪费。原则上,职务消费标准根据具体职责和岗位不同而各有不同,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严重超标。职务消费的严重超标必然伴随着大量的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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