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的廉实力及其风险分析(2)
时间: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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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廉实力
-1984年9月,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阶段;(2)1984年10月-1993年10月,以两权分离为特征的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阶段;(3)1993年11月以来,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实施战略性改组为特征的改革阶段。[3]
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并于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比较完整地反映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它的出台使得我国数十万亿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真正实现“有法可依”,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产生历史性推进作用。它的颁布实施,有利于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繁荣。
然而,这部法律在取得前所未有成功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缺憾。正如《企业国有资产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所提到的:(1)部分国有资产的监管继续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2)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长久以来的合理定位问题依然存在;(3)某种程度上承认现有的有些部门各行其是的体制;(4)国有资产的委托─代理问题尚未有效解决;(5)个别条文可操作性不强,部分细节亟待补充立法和予以规范。[4]因此,《企业国有资产法》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具体落实到什么程度还有待观察。
三、企业廉实力的概念与内涵
(一)企业廉实力的提出
由于国有资产监管面临的体制性障碍尚未从根本上消除,出资人“缺位”和“越位”的现象依然存在,导致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产权转让不尽规范、资产流失严重等现象时有发生。目前,国有企业权力腐败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企业个别领导人员严重违纪违法,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有的领导人员违反程序、擅自越权、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反腐倡廉工作的全面开展,还出现了个别领导人浮于事、不干事、不作为的消极管理新情况。这些领导人员宁愿少干事,甚至不干事、不作为,不愿承担应有的管理和决策责任。这虽然保证自己不出事,却严重妨碍了企业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损害了企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
从国有企业监管体制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可以看到,其改革和成熟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长期努力,而且,仅靠加强外部监管,很难消除这些贪污腐败、盲目决策和消极管理的现象。要真正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实现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从企业内部的自身需求来探索有效途径。为此,笔者提出了“企业廉实力”的概念,试图从企业的自身发展要求入手,变“要我廉”为“我要廉”,从而开辟一条反腐倡廉健康发展的新思路。
(二)企业廉实力的内涵
所谓企业廉实力,是指企业通过以“廉”为组织、管理和行为的核心理念和基本准则从而获得的在同等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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