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创投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募资统计分析(6)
时间:202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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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还对“建立取消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不定期抽查”,“建立季度报告制度”作出了规定。
1.2.4 商务部、科技部调整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审批制度
商务部于2009年3月5日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9号),调整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审批制度,规定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创投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并要求相关部门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与此相呼应,科技部于3月30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财[2009]140号),要求科技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做好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服务工作,引导其加大对国家、地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以及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
上述审批制度的调整,预计会降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审批难度,减少审批等待时间和不确定性,为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提供更大的操作便利,尤其有利于外资基金与地方政府或企业合资设立侧重当地项目的基金。
1.2.5 创投企业享受税收抵免优惠的条件进一步明确
1、《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24日发布《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进一步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抵免优惠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上述《通知》进一步明确为:“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所称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包括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满2年的投资;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其中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
2、《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进一步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应纳税所得额抵扣的创业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应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的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二、明确了依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也可以享受创业投资企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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