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创投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募资统计分析(4)
时间:202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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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任职条件应由本市股权投资基金业行业自律组织证明。《北京办法》同时规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可在北京市设立合伙或者其他非公司制形式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上海浦东:①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至少拥有一个投资者(股东),该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的经营范围涵盖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a. 有两年以上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经历;b. 有两年以上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③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0万美元,注册资本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到位20%以上,余额在2年内全部到位。 天津:《天津办法》未专门规定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可参照《天津市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2008年11月10日,以下简称“《天津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
3、经营范围
北京: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经营范围为“接受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委托,从事非证券类的股权投资管理、咨询”,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上海浦东: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名可表述为“股权投资管理”,经营范围为“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业务”。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此前,境外基金管理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多以“投资咨询公司”或代表处的形式存在,上述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境外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管理业务。而已经设立的“投资咨询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天津:《天津办法》未专门规定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参照《天津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天津办法》提出天津将“研究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支持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在津发展。”
4、登记管理
北京:《北京办法》规定: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或变更进行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建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会商机制,为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上海浦东:设立或者变更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浦东新区现行行政审批程序办理。浦东新区经济委员会、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依法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
天津:《天津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牵头组织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市商务委负责受理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设立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的工商注册登记;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研究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发展的政策,做好协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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