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创投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募资统计分析(3)

时间:2025-06-08

2、关于境外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

除了上述《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之外,《办法》第十四条直接涉及了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的设立问题,即“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如创业投资企业、私募基金等,是否存在较大的风险、存在什么样的风险,有没有必要采取相对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目前还缺少必要的实践经验,有关方面认识也不一致,为稳妥起见,《办法》对这个问题作了一条留有余地的弹性规定。”

由此可见,一方面,对于境外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问题,有关方面认识尚不一致,未确定应当采取何种严格程度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境外基金管理人及投资者目前无法依据《办法》在华设立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需要等待国家对此作出另行规定;另一方面,《办法》第十四条能够直接涉及有限合伙制外商投资股权基金的设立问题,说明《办法》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外商投资股权基金领域,“另有规定”的表述为国家出台相关细化的规定留下了空间。

1.2.2 京津沪发布促进外资PE发展的优惠政策

北京市于2010年1月4日发布了《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办法》”),上海市浦东新区于2009年6月2日发布了《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以下简称“《浦东办法》”),天津市于2009年10月16日发布了《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以下简称“《天津办法》”),上述办法均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当地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为境外基金管理机构在华设立独资或合资的管理企业,从而募集设立纯人民币基金或是合资基金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优惠。三地办法的主要内容简述如下:

1、适用对象

北京:《北京办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也可以外商独资形式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北京办法》规定该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行。

上海浦东:《浦东办法》所指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形式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的,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天津:《天津办法》规定该办法适用于在天津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2、 设立条件

北京:设立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允许公司名称中使用“基金管理”字样;(2)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0万美元。投资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缴纳注册资本;(3)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应有2名以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高管人员:①两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②在最近5年内没有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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