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国创投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募资统计分析(5)

时间:2025-06-08

5、优惠政策

北京:对在北京注册和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及其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中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上海浦东:对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参照《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方法》(沪浦发改经调〔2008〕784号)的相关政策执行。

天津:《天津办法》对相关税收、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2.3 国家发改委发文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

为加强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严格规范其募资行为,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7月10日签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

[2009]182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发布的背景是市场出现了一些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个别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也陷入其中。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1、 《通知》要求严格把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条件

除重申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备案条件外,《通知》要求:(1)按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上限,即不得超过50人;(2)关于投资者的人数,《通知》要求多个投资者不得以某一个投资者的名义,以代持的方式持有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违反上述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一律不予备案。已予备案的,应责任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预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2、《通知》要求规范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代理业务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通知》要求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以“代理”等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在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2)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3)不得承诺固定收益;(4)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业投资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和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备案管理部门发现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在开展代理业务时违背上述任何要求之一的,均应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对其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被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备案资格。

2010年中国创投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募资统计分析(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