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刑法中的占有_童伟华(7)
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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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日本刑法中的占有
对于第一种情况,日本学说与判例认为成立强盗杀人罪,对此结论并无异议。但杀害被害人以后,如果被告人没有占有的意思,似乎不成立刑法上的占有。行为人取得死者的财物,难以说是夺取占有,而强盗罪的要件之一是夺取占有。对于这个问题,日本刑法学界有五花八门的说法。有的主张,被害人死亡的同时财物的占有就转移给了继承人,行为人实际上是夺取继承人的占有;有的主张被害人被杀害的瞬间,财物的占有就转移到了行为人;有的主张,对占有侵害行为应从被害人死亡前后作统一的、整体的考查,似乎肯定死者也有对财物的占有;有的主张以杀人手段夺取财物的行为,归根到底是对死者生前占有的侵害,因为杀害行为本身可以
最后一种解释比较合理。说是夺取财物占有的暴力手段的极端表现。[28]一般认为,
对于第二种情况,有四种主张。第一种观点主张成立强盗罪,理由是行为人利用自己的杀人行为所产生的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状态,夺取其物品,是强盗罪的本质。[29]第二种观点主张成立盗窃罪,如有的判例就认为,“对于被害人生前所持有的财物,在其死后的短时间之内仍继续对其加以保护,这符合法律的目的”,“对于被告人利用自己的先行行为,使财物从被害人处脱离,之后再夺取财物的这一系列行为应作整体考察”,结论是成立盗窃罪(最判昭和41 4 8刑集20卷4号207页)。判例的这一主张,也是日本刑法学说中的通说。第三种观点主张成立脱离占有物侵占罪,理由是被害人死亡后对财物的占有不存在,财物成为脱离占有物。被害人死后行为人才产生取得财物的意思,不存在侵害占有的故意。[30]第四种观点可称为“两分说”,主张一般情况下按照占有脱离物侵占罪处理,但在死亡难以确定的场合,可以肯定被害人的占有,
比如对于杀害被害视同夺取生前之物,按照盗窃罪处理。[31]两分说也得到了某些判例的支持,
人后3小时至86小时的,有判例肯定了被害人的占有(东京高判昭和39 6 8高刑17卷5号446页)。但判例有时也持相反的立场,如被害人被杀害9小时后,判例否定被害人占有的存在(东京地判昭和37 12 3判时323号33页)。[32]看来在这个问题上,判例还没有一致的意见。
对于第三种情况,有的认为成立脱离占有物侵犯罪,有的认为成立盗窃罪,有的主张“两分说”,理由与上述分析没有什么差异,在此不详述。不过,似乎多数学者主张按照脱离占有物侵占罪来处理。
四、刑法中的占有与民法中的占有
(一)性质上的差别
在日本,刑法上的占有是事实上的概念,也就是说,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利。由于刑法上的占有仅仅是事实上的支配关系,因此既不能代理也不能继承。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民法上的占有是一项民事权利,当然既可以继承,也可以由他人代理行使,即使是“代理占有”也行(日本民法第181条)。
日本民法将占有规定为一项权利,是其特色。虽说在法制史上,占有究竟为事实或者权利,
[28] [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编:《详说刑法》(各论),法曹同人1990年版,第176-177页。
[29] [日]藤木英雄:《刑法讲义各论》,弘文堂1976年版,第302页。
[30] [日]平野龙一:《概说刑法》,东京大学出版社,1977年版,第204页;大谷实:《刑法各论》,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
[31] [日]前田雅英:《刑法各论讲义》,东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20页。
[32] [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刘明祥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页。·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