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刑法中的占有_童伟华(10)
时间:202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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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 2007年第1期
题的占有,在刑法研究中亦有一席之地。日本刑法学者对占有的研究,基本上以规范分析为主,同时结合刑法的法律特性,构建了自己的“专业槽”,这是日本刑法解释学较为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
注重实用,兼顾法律意识与人情,这在日本刑法的占有研究中也有突出的表现。比如,在死者的占有问题上,日本学说和判例对杀害被害人后产生夺取财物意思的,肯定了占有的存在,原则上定盗窃罪,大多数学说和判例没有武断地坚守占有的原初意义,而是作了变通解释。在作变通解释时,又能从法律规范和社会人情等多个角度出发,使刑法学真正成为一门富有人情味的规范科学,这是非常值得称道的。
当然,日本刑法对占有的研究也还有一些未解决的问题,至少在有些问题上不那么有说服力,如对于占有的意思即如前所述,一方面,日本刑法中的占有不是那么强调占有的意思,对其作了非常宽泛的解释,另外一方面,在占有的认定上又比民法还强调占有的意思,这不能不令人质疑。此外,对于共同占有的研究,也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相比之下,我国刑法学的研究虽然在近些年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较之于总论,分论的研究还显得比较薄弱。特别是侵犯个人权益的犯罪,本来可以成为分论研究的亮点,但研究成果也不尽如人意。侵犯个人权益的犯罪首先是对个人民事权利或权益的侵犯,涉及到许多民法问题,如欠缺必要的民法修养,是不能取得深入的研究成果的,而这,又刚好是我国刑法学者之所短。另外,我国对包括财产罪在内的刑法分则的研究过于经验化,往往没有从规范的角度切入,更没有融经验、规范与人情于一体,分析理路和结论要么过于形式化,要么过于经验化,作为妥当安顿人世生活的规则,现有的分论研究确实没有得到人们内心的折服,这是许多学者不愿意投身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诱因。总论的研究在日趋深化,分论的研究相比日趋落后,倒过来会拖总论的后腿。“风景这边独好”,其实,只要在研究视野和研究方式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分论的研究完全可以走向规范,它会比总论“更像人世生活规则”,更加人性化,更加富于生气。在这方面,日本人确实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值得我们学习。
最后要强调的是,加强刑法分论的基本范畴(如占有、交付等问题)的研究,是刑法分论研究的理论起点,在这方面,我国刑法学基本上还是空白状态。
(责任编辑:汪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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