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刑法中的占有_童伟华(2)

时间:2026-01-21

《太平洋学报》 2007年第1期

财物不构成犯罪;占有说则主张刑法对财物的占有予以更广泛的保护,即使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占有,也可能成为刑法的保护对象。两种占有说的差别在于,事实占有说对占有的保护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平稳占有说则主张只要占有状态是平稳的就予以保护,对某些明显不法的占有则不予保护。[2]

因此,占有在日本刑法理论和实务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财产罪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日本刑法学者对占有理论也展开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学说和具体的观点,日本的刑事裁判,也常常依据不同的观点学说,得出不同的结论。

二、刑法中占有的要素

在日本,刑法中的占有一般认为是指对于财物的事实性支配和管理(日本大判大正4 3 18刑录21辑309页)。这是日本大正年间就由判例确立的观点,后来一直为学者所沿袭。日本刑法非常强调占有中支配性的客观要素,主张刑法中的占有是现实的而不是观念性的,因此代理占有、间接占有、占有改定等民法中的所谓观念性占有概念,在刑法中没有一席之地。因继承关系而产生的占有继承,由于不是现实的支配,也为刑法所排斥。概而言之,日本刑法中的占有是对财物的直接而现实的控制支配。

但是,占有毕竟是人类行为事实,即使刑法中的占有也不可能完全否认人的主观意思。德国刑法学者威尔策尔认为,占有的概念由三个要素组成:(1)物理的现实的要素,即事实上的支配;(2)规范的、社会的要素,即应根据社会生活的原则判断事实的支配;(3)精神的要素,即占有的意思。前两种要素被称为客观的要素,后一种要素被称为主观的要素。由于日本法学理论受德国影响极大,德国刑法中的占有学说事实上成为日本刑法理论中的通说。[3]

(一)占有的客观要素:事实性支配

事实性支配是占有的核心要素。事实性支配不能单纯从物理的角度去理解,还应该从社会观念的角度去理解。财物在占有者的物理性支配力所及的范围之内固然是事实性支配,一般社会观念能够推定财物的支配状态时,也可以认为成立事实性支配。日本刑法在判断有无事实性支配的时候,也是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的。

1.处于支配领域内的场合

最富有代表性的是,财物处于占有人的物理支配力量所及的排他场所内。具体表现为:(1)实际上掌握、监视着财物;(2)财物被自己支配下的机械、器具所确保;(3)财物在自己概括支配的场所内,如在自己家里,即使占有人没有实际的把持监控财物,甚至忘记了财物具体的放置位置,也不影响事实性支配存在。[4]

[2] 比如平稳占有说的主张者平野龙一就指出,基于民事关系的财产管理人的占有、对违禁品的占有,都是平稳的占有,侵犯这种平稳占有的行为可能构成财物罪。又如,租赁期限已到但尚未返还时,所有人擅自取回的,也侵犯了他人对财物的平稳占有,也构成盗窃罪。但是,所有者从盗窃犯那里取回自己的财物,则不侵犯平稳占有,不成立盗窃罪(参见[日]法曹同人法学研究室编:《详说刑法》(各论),法曹同仁1990年版,第125页)。

[3] 不过,正如后面还要提到的,在具体问题的分析上,是重视客观支配事实中的物理的现实的要素,还是规范的、社会的要素,往往结论不同。

[4] 日本的判例认为,旅客在旅馆内遗失钱包属于旅馆业主占有、拾得并占为己有者构成盗窃罪。(参见黎宏:《日本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50页)如果行为人拾得后按照财物的经济用途,像所有人一样处分的话,就可能成立侵占遗失物等罪而不是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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