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新政策(8)

时间:2025-07-07

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刁难申请人或者推诿、拖延的;

(二)在办理《居住证》和积分过程中或者为持证人查询相关信息、提供相关待遇时,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在对申请人进行积分或者材料核定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证人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办《居住证》、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救济)

个人和单位认为相关行政机关在《居住证》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持证人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无法代办积分申请的,持证人可以直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单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过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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