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新政策(20)
时间:2025-07-07
时间:2025-07-07
经核定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交由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通过居住证信息系统通知制证。
第八条(签发、制证)
《居住证》由上海市公安局统一签发。
公安部门应当在收到制作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第九条(领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申请人领证时,应当出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并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十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在本市居住地住址、工作单位或其他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变更信息提交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由相关管理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一条(挂失)
持证人证件遗失的,应当由本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证件挂失手续。
第十二条(补办)
持证人证件损毁,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应当由本人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证件补办手续。
对符合《居住证》补办条件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在居住证信息系统提出补证申请,由公安部门重新制证。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证》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证。领证时,应向申请人收取补证工本费。对《居住证》损毁的补证人,在发放新证的同时,应当收回其损毁的《居住证》。